中国药科大学关于落实科研管理自主权 简化科研相关采购程序的实施意见 药大标函(2019)3号

发布日期:2019-07-02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等文件精神,学校根据教育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科研工作需求与科研相关货物、服务、工程等采购现状,制定进一步简化科研相关采购程序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学校各类科研相关采购,包括科研仪器设备、软件、耗材、试剂、实验动物等科研相关货物采购,各类科研相关服务及实验室修缮、改造等科研相关工程等的采购。

二、分类实施意见

(一)自行采购管理限额(现为20万元,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调整)以下采购项目

1.采购项目实施单位可自由选择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及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不受相应情形限制;

2.采用非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参与及提供最后报价或响应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3.采购结束后,采购项目实施单位持《自行采购项目记录表》复印件及合同至招投标办公室办理用印手续,合同将公示于招投标办公室网站;

4.计算机、服务器、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投影仪等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仪器设备,使用校外竞争性获得科研经费(校外竞争性获得科研经费可依据经费项目号进行判定,以6、7、8开头的长度为10位数字的项目号以及长度为6位数字的项目号,其项目经费为校外竞争性获得科研经费)采购的,由采购项目实施单位自行组织采购,不再报招投标办公室采购。使用其他经费的采购项目仍需报招投标办公室统一采购,用于科研活动的计算机等设备,如确政府集中采购无法满足用户科研需求的可不进行政府集中采购。

(二)学校集中采购管理限额以上(现为20万元)政府采购限额(现执行100万元,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调整)以下且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1.进一步缩短采购过程各阶段时限。单一来源公示的时限缩短为3个工作日;采购文件提供期限至开始之日起缩短为2个工作日;采购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或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可缩短至3个工作日;采购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或响应文件编制的,提前1个工作日书面通知。

2.经科研主管部门认定为“科研急需”的采购项目,实行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

1)在采购相关材料完备的情况下,招投标办公室1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方式变更的审批及向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2)在采购相关材料完备且采购方式完成审批或备案的情况下,招投标办公室1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文件拟定等相关准备工作。

3)采用非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报名截止、投标或响应时间截止及评审过程中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视情况由评审委员会现场决定使用原定评审办法评审或者变更为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等方式采购。

(三)政府采购限额以上货物、服务(现执行100万元,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调整)及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及相关货物服务项目。

在采购相关材料完备的情况下,招投标办公室按法定要求的最短时限完成采购方式变更的报批或报备及采购文件拟定等工作。国家有最新规定出台第一时间更新校内相关规定。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科研采购程序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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