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药科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05-23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药科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合同管理,严格合同责任,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依据《中国药科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学校或经学校特别授权的单位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学校或学校授权单位制定和修改合同管理制度以及对合同的审批、订立、履行、变更与解除、备案归档、纠纷处理等一系列行为进行的规范管理。

第四条学校合同管理在中国药科大学依法治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实行“统一指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学校根据合同类型分类确定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各归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合同管理细则。

第五条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牟取私利、损害学校利益。

第六条学校不得签订担保合同和贷款合同,未经批准不得签订投资合同。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章对合同审批权限、流程、订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合同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八条学校校长办公室(法律事务办公室)统一指导学校合同管理事务,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修改学校合同管理的基本规章制度;

(二)对学校重大合同文本进行法律审查并提出法律意见,提示法律风险;

(三)为校内各单位办理合同事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四)协助合同纠纷处理或对合同纠纷处理提供法律指导。

第九条根据学校各职能部门职责,合同管理原则上按照重大战略合作、采购、科研、基建等不同合同类型确定归口管理部门,各归口管理部门对职责范围内所涉合同事务进行统一归口管理。

第十条合同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归口管理部门的由主要负责部门作为归口管理部门,其他单位也应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对合同分类、归口无法确定的,由学校校长办公室(法律事务办公室)报请学校依法治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部门职责制定相应的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二)确定本部门合同管理人;

(三)负责对职责范围内合同的审查审批;

(四)对合同实行登记和编号,建立合同台账;

(五)负责分类制定合同示范文本,报校长办公室(法律事务办公室)审查和备案;

(六)监督、检查合同的签订、履行等情况;

(七)督促合同承办方及时处理合同纠纷;

(八)协调解决合同管理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合同管理责任人。

第十二条学校各单位或个人按照各自职责或学校授权,为相应合同的承办方。合同承办方是合同的责任主体。

合同承办方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分析论证所承办合同的可行性;

(二)负责审查合同标的的真实性;

(三)负责审查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资质、信用状况、履约能力等;

(四)负责合同的洽谈和文本起草,以及对合同条款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审查,确认合同款项有相应的经费来源和经费支出预算;

(五)负责将合同提交归口管理部门审查;

(六)负责办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查、登记或备案手续;

(七)负责具体履行合同,跟踪掌握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汇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收集保管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配合接受各类专项检查;

(八)处理或协助处理合同纠纷;

(九)其他相关合同事务。

第十三条由学校举办或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研究院、药大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教育发展基金会等),可参照本办法管理合同事务。

第三章合同的签订

第十四条学校所签合同按照性质、所涉金额大小和重要程度,分重大合同和一般合同。

法律关系复杂、合同金额较大、对学校有重要影响的合同,包括涉外合同、涉及学校资产产权变动的合同以及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同,为重大合同,其他为一般合同。      

第十五条学校订立合同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国家和学校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方经协商一致对合同的修改、补充的文书、电报、电传、图标等,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合同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报酬(含收、付款方式);

(六)权利和义务;

(七)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其他必须具备或者双方当事人共同认为必须明确的条款。

第十七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合同订立前须经过采购和招标等其他程序的,应先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八条合同承办方应在合同谈判前进行充分准备,制定工作预案,确定谈判策略。如有重大事项或重大问题需请示学校决策的,应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汇报,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报请分管校领导提请学校会商研究,维护学校权益。

第十九条在协商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对谈判、洽谈过程中往来的电报、电传、信函、图表、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电文数据资料,应妥善保管。不同意见应及时回复对方,以免延误造成损失。

第二十条合同应采用学校示范文本,未按上述规定采用示范文本或对示范文本有重大修改的,应履行报批手续;学校无示范文本的,合同应当由己方或以己方为主起草。

第二十一条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原则上应约定争议由己方所在地的仲裁机构仲裁,或约定向己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特殊情况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合同订立前,合同承办方在对合同文本进行初步审查后,应将合同文本提交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审查。

第二十三条学校签订重大合同前可就合同涉及的法律问题向校长办公室(法律事务办公室)或校内外法律专家咨询,必要时由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供相关部门、单位参考。

合同承办方在将合同文本提交法律审查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合同可行性及风险的论证或说明;

(二)涉外合同须提供中、外文文本;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对重大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可会同合同承办方召开由有关部门及专家参加的合同审查会,进行会商审查;对一般合同,也可根据需要召开合同审查会或征求有关专家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复杂程度,审查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遇到重大事项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查期限。

审查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

第二十六条合同的审批权限:

(一)一般合同由合同承办方(主要负责人)审定,后提交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重大合同由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后,提交分管校领导审批。涉及学校对外大额支付的合同还应提交分管学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

(三)合同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按《中国药科大学“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学校建立合同签署授权制度。学校法定代表人可直接签署合同,也可授权分管校领导、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合同承办方相关负责人签署合同。

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署合同时不得超越和滥用代理权。

第二十八合同用印事宜按照学校印章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无特殊原因,合同中没有签名和签约时间的,不得盖章。合同应加盖骑缝章。有附件的合同,附件应与合同一起加盖骑缝章。

严禁在空白合同书上加盖学校印章。

第三十条合同签订后,合同承办方应将合同原件各一份分别交由归口管理部门及印章管理部门留存备案,各部门单位应做好合同归档工作。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一条合同承办方应负责合同的执行、跟踪、监控和推动合同的实施,全面维护学校权益,保证合同得到全面、及时和正确的履行。

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的,合同承办方应主动向归口管理部门汇报,归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应报请分管校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帮助,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无故拒绝。

第三十二条合同生效后,如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合同承办方应及时采取措施督促其履约并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如因对方违反合同而使己方受到损失,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积极收集、保全有关证据。

第三十三条变更和解除合同,应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条件,经双方协商后,按主合同订立程序进行书面变更或解除。

合同变更或解除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批。

第三十四条发生合同纠纷双方协商不成的,可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学校需主张权益的,应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以及时依法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五章合同的归档

第三十五条归口管理部门和合同承办方应当做好合同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学校档案管理的要求,将合同档案及时移交学校综合档案室保管。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学校审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对合同管理及合同履行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七条在合同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授权、超越授权范围擅自以学校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提供虚假资料或虚构事实签署合同的;

(三)与合同相对方恶意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

(四)遗失或者擅自销毁合同文本或者在合同履行过程形成的各种函件、单据等其他有关文件,造成学校利益损失的;

(五)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学校损失的;

(六)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中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四十条本办法经学校校务会议审议,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药科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药大〔2014〕261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校长办公室(法律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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