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药科大学关于完善政府采购预算和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7-06-07   浏览次数:

药大标﹝201728号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完善我校政府采购预算和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与创造性,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和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直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学校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1.高校政府采购预算是指高校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和预算资金的安排计划,一般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资金来源和金额等内容。全面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是加强我校政府采购管理的重要基础。学校应随部门预算编制一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2.预算执行过程中部门预算资金调剂(包括追加、追减或调整结构)需要明确政府采购预算的,应按现行部门预算调剂的有关程序和规定一并办理。各项目实施单位提交有关申请后,计财处汇总上报教育部财务司,教育部财务司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核批复后方可执行。

3.预算执行中预算支出总金额不变,但需要单独调剂政府采购预算的类别(货物、工程、服务)和金额,以及使用非财政拨款资金采购需要明确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实施单位填写《中国药科大学政府采购预算调整申请备案表》(见附件,以下简称《预算调整申请备案表》),项目业务主管部门、计财处和招投标办公室进行审核。每月10日前,招投标办公室汇总《预算调整申请备案表》等有关备案文件通过“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上报教育部政府采购中心,由其汇总上报财政部国库司备案。学校上报的备案文件中应当载明单位名称、预算项目名称及编码、采购项目名称以及政府采购预算的类别、金额和调剂原因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二、完善学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称科研仪器设备是指学校各单位应用于科研活动的仪器设备,由于高校教学与科研活动密不可分,与教学科研活动有关的仪器设备均按照科研仪器设备管理。

原则上各单位使用科研经费、财政拨款经费、综合财务预算经费和自筹经费等采购的仪器设备均可认定为科研仪器设备,但使用行政办公经费和后勤保障经费采购的设备不应认定为科研仪器设备。

(二)具体措施

    1.做好进口设备专家论证工作

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等文件规定,学校采购进口设备应做好进口设备专家论证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负责。进口设备专家论证工作,可结合大型仪器设备论证一并进行,也可单独组织论证。进口设备论证专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项目实施单位选定,专家来源、数量及专业结构等均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进口设备专家论证意见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存档备查,并提供扫描版给招投标办公室。由招投标办公室通过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进口”模块进行备案。

    2.简化科研仪器设备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审批流程

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科研仪器设备,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并经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招投标办公室通过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上传教育部制定的《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表》扫描件及电子版,并在采购计划“项目背景”中注明“科研仪器设备”,经教育部政府采购中心、财政部国库司审批后方可执行。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实施单位还需按照《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财库2015﹞36号)等文件组织做好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专业人员论证并由招投标办公室做好审核前公示等工作。

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未达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科研仪器设备,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并经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批。招投标办公室做好相应的公示及资料存档工作,并按要求在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中做好备案工作。

政府采购限额以下达到学校采购标准的科研仪器,项目实施单位可在公开招标和竞争性磋商方式中选择采购方式,不需要审批。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根据金额分别报招投标办公室、招投标监督小组审批。

3.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

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可以在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择评审专家,学校内部人员可以作为评审专家参加评审活动。项目实施单位在科研仪器设备申购时可按照一定比例自行推荐技术评审专家,由招投标办公室纳入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自行选择的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如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应严格执行回避有关规定。评审活动完成后,对于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科研仪器项目,招投标办公室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进行标注。

三、加强学校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

1.项目实施单位作为学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发起,应对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需求负责,提高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预算编报与执行、采购计划实施的系统性、准确性、及时性和严肃性,有序安排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活动,自觉遵守国家和学校采购相关法规政策,依规行使学校下放的各项采购管理权限,确保用好用足政策。

2.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及时修订和完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要重点加强对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论证、共享、验收等环节的规范性管理和廉政风险防控工作。

3.招投标办公室作为学校招标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应按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修订学校采购相关制度,建立与预算、财务、资产、项目实施单位等的沟通协调工作机制,重点加强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中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编报、采购活动组织、采购程序执行、信息公开、质疑答复、供应商评价等环节的管理。

4. 纪检、监察、审计和国有资产等管理部门应发挥内部监督机构的监督作用,加强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的监管,畅通问题反馈和受理渠道,通过多种手段查找和发现问题,有效分析、预判、管理、处置风险事项,防范廉政风险。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校内其他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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