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大办〔2014〕10 号
关于印发《中国药科大学经济合同专用章
使用与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印章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国药科大学印章管理办法》,特制定《中国药科大学经济合同专用章使用与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药科大学
2014年1月9日
中国药科大学经济合同专用章使用与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印章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国药科大学印章管理办法》,特制定《中国药科大学经济合同专用章使用与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中国药科大学经济合同专用章由学校招投标办公室管理。
第二条 中国药科大学经济合同专用章用于学校对外的经济合同(科技合同除外),包括经招标后与中标单位签订的合同和按规定不需招标的合同。
第三条 各单位在使用经济合同专用章时,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当事人要填写《合同用印申请表》,如实写明用印时间、事由、合同数量、经办人、批准人等信息。原则上批准人为各单位的行政一把手。
第四条 重要的经济合同在用印前,还须请学校委托的律师审核把关或提出咨询意见,切实维护学校利益。
第五条 经济合同专用章由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如保管人外出,应由本单位负责人管理,不得将印章交与无关人员。
第六条 印章管理人员严格按规定使用经济合同专用章,对不符合用印手续的对外经济合同,有权拒绝用印。
第七条 印章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将经济合同专用章携带外出签订合同,也不得在空白合同书上加盖经济合同专用章,特殊情况须经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批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招投标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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