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采购人:
《关于“十四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第一批)的通知》(财关税【2021】44号)已于近期下发,根据海关政策要求,学校已完成相关备案,可以恢复办理进口产品免税手续。前期已办理税款担保的项目也将在海关做出明确通知后予以办理退还税款等工作。
招标办已通知各外贸公司开展免表申请和税款退还等工作,如有任何免税相关问题,各采购人可与招标办王老师(86185109)或各委托外贸代理公司联系。
招投标办公室
2021年11月15日
附:“十四五”免税清单调整情况说明
“十四五”免税清单调整情况说明
一、 十四五免税清单中删除:
(一)分析类仪器:
1. 8423(称重器相关)
2. 9004(太阳镜、变色镜、其他眼镜)
3. 90151000(测距仪)
(二)实验、教学用设备;
1. 恒温设备(如水浴、恒温箱、灭菌仪等)
2. 样品制备中的层析和色谱
3. 8487(船用推进器及桨叶)
4. 9003(眼镜架相关)
5. 9028(生产或供应气体、液体及电力用的计量仪表,包括他们的校准仪表)
6. 84181-84185(超低温冰箱)
(三)医疗检测、分析仪器:
1. 90181100 (心电图记录仪)
2. 90181210(B型超声波诊断仪)
3. 90181930 (病员监护仪)
4. 90189020 (血压测量仪器及器具)
5. 90189070 (麻醉设备)
二、十四五免税清单中新增和明确:
1、 特殊实验环境设备中的“磁场设备”
2、 样品制备中的“高压输液泵”
3、 气体膨胀设备
4、 特殊电子部件中的“特种二极管”
5、 电生理设备(如脑电仪、眼动仪、神经生理记录仪、脑磁分析仪等)
6、 图书、文献(含数字文献数据库)
7、 实验、研究用材料中“生物中间体及其制品(如动物血制品)”
8、 单独进口的专用零部件及配件自主机放行之日起5年内增加至10年内
9、 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配套设备,删除“限于医药类学校、专业和医药类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配套设备:《税则》第八十四、八十五、九十章
请各单位在制定采购预算及采购计划时,对照删减及新增目录清单及时调整采购预算及计划。